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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本公司「有價證券借貸辦法」第十條規定之特定機構法人,方可以成為證交所借券系統之參加人。目前核可之出借人包含保險公司、銀行、信託投資公司、證券 商、期貨商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、期貨信託基金、證券金融事業、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、政府基金、員工持股信託契約、客戶有價證券信託契約及其他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。核可之借券人包含銀行、證券商、期貨商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、證券金融事業、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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